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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补偿安置额外的“拆迁奖励”是越高越好吗?

  城市要发展,自然也避免不了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或房屋,征地拆迁活动说起来是一个可大可不大的事,只不过对遇到的征地拆迁的老百姓来说,那就是天大的事情,因为事关自身利益,一旦不注重,可能就会导致其无房可住,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所以,在这里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遇到征地拆迁不要千万不要呈现了一种心宽体胖的感觉,遇到看不明白、弄不懂的问题要及时咨询律师,对收到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认认真真地查看,对需要签字确认的文件也一定要反复地确认,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字,尤其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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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遇房屋拆迁老百姓不能马马虎虎,对于拆迁方的一些口头上的承诺更是不能轻易地相信,因为实践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为了能尽早地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通常会口头上告知被拆迁人“只要你现在签了协议,在三天之内完成搬迁,就可以让你优先选择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或是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搬迁奖励费”等等。

  许多被拆迁人可能听到这样的话时,想着拆迁方应该不会骗自己,应该说的是真的,于是便为了拿高额的搬迁奖励费,顺着拆迁方的话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最后的结果就是把自己应得的一部分补偿,白白地给弄没了。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的被拆迁人都会这样,有一部分被拆迁人对这样的口头承诺会打一个大大的问题,也会对高额的拆迁奖励产生疑问。那么,高额的搬迁奖励费到底能不能拿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搬迁奖励费是有法律依据可遵循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奖励费是真实存在的,也属于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只要在一定的数额之内,那么我们就可以拿这个拆迁奖励费,且这个拆迁奖励也是合法的。反之,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且也没有到位,但是迁方却给出了很高的拆迁奖励费,此时被拆迁人就要格外地注意了,且也需要理清楚他们真正的目的,对于这样的一笔费用,那他们是不是有意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诱导你放弃合理的补偿?

  凯诺律师最后再重申一次,应不应该拿高额的拆迁奖励费,首先要看拆迁补偿是否合理,这是重中之重。拆迁奖励费(无论是高还是低)始终是建在合理的补偿之上的,如果拆迁补偿合理,那么,这拆迁奖励费不拿白不拿,倘若拆迁补偿根本就无法保障自己的原有生活水平,根本就不合理,那么这样的拆迁奖励费即使再高也最好是不要拿,千万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另外,还要看拆迁方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一般而言,先补偿后搬迁法律原则优于拆迁奖励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政策,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征收程序本身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那么,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又怎么可能是合法的呢?

  最后,就是要警惕过高的拆迁奖励费,一般而言,拆迁奖励费是不会太高的,更不可能达到十几二十万。如果拆迁方给出的奖励费高得离奇,那这里面势必会有“蹊跷”。因此,无论征收方给予的拆迁奖励费有多高,无论征收方承诺你了什么样的好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对比一下补偿标准,否则一旦签订补偿协议,且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又没有重大误解或是其他违法行为,那么想要再维权就比较的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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