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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征收补偿政策对老人安置,却要补5万差价?这种情况有不少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不乏因“强拆”引起的行政赔偿案,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政补偿案,以及因违法占地引起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履职案等。不过,这些案件中,有一起案例引起了小编的注意,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朱某某居住的房屋后面长着一棵已经有八百余年的古银杏树,随着古树根枝的不断生长,朱某某所住房屋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经过鉴定,朱某某的房屋被鉴定为无法满足居住需要的危险房屋,也就是随时可能会倒塌,随时可能会对居住人生命造成威胁的“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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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朱某某以信访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为其置换房屋或是修缮。针对朱某某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决定按农村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对朱某某进行安置。但是因面积等因素,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补足5万元差价,才可以进行安置。

  然而现实问题是,朱某某已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根本无力支付这5万块钱。因朱某某没有支付差价,朱某某的安置问题便也就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朱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结果法院没有支持其的诉求,随后其又提起了上诉。

  本案不同于搬迁领域的安置补偿纠纷。老人居住的房屋因八百余年的古树被鉴定为危房,老人长期生活在危险环境中,所以,解决老人的安置问题是势在必行,但考虑到实际的情况,即使法院做出履职判决,朱某某的诉求可能也难以尽快实现,因此,法院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尽快为朱某某进行安置,后来,有关部门按照法院的建议,免除了朱某某5万的差价,朱某某也申请了撤诉。

  当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因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不利影响,甚至因公共利益而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袭时,人民政府应坚持人民至上,厚植为民情怀,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不能以法律、政策无明文规定而让维护公益者受损,基层政府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以务实举措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但其实,房屋征收过程中,也会出现倒贴钱才能进行安置的情况。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选择产权置换的也应当要以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但有的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仅仅只是一套可能连产权证都办不下来的安置房,但是想要拿到该安置房还得额外支付几万元的房屋价值差价才能真正地拥有这套安置房。

  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拆迁方当然还是给了一大部分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并不是说啥也没有给,只不过,问题只在于拆迁方给的补偿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公平而已,并不存在不给补偿这种情况(拆迁方不履行补偿职责,被拆迁人没有拿到补偿这就是另一回事了),这里大家千万不要误解了。

  一般来说,房屋、土地被征收,拆迁方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是天经地义的事,拆了一平就得补上一平,不能说拆了100平方米,却只给补偿80平方米,这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说不过去的,更不能让老百姓去贴钱拿补偿。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但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这种情况一般只出现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确确实实是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比如被征收房屋是在偏远一点的地区,但是安置房位置相对于靠近城区的位置,那么这样一来,被征收人可能就需要支付差价给拆迁方了。

  反之,如果安置房的位置较远,而被征收房屋位置靠近市中心,当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时,那么拆迁方还要求被拆迁人支付差价,那明显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征收房屋市场价一平米一万,但安置房位置较偏远,周边房价也没有被征收房屋周边房价高,即使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同,拆迁方也仍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款,来补齐因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产权置换并非是以房屋面积来算的,而是以房屋所占土地价值来算的,这点需要大家注意一下。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让被征收人倒贴钱才能拿到安置房,那么建议被拆迁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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