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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专业律师:征地拆迁案件,相关部门有没有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说,在行政诉讼中,被征收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但是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情况比较了解,对自己的损失比较的清楚。不过,如果是因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那么相关部门就有举证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如果,相关部门提供不出来的证据,或是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就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就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有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是我们能不能打赢官司的关键。因此,及时地收集证据(包括:拆迁公告、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迁前后的照片、视频,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谈判时的录音等),成了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最主要的工作,只要有了强有力的证据,那么民告官就难不倒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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