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法房屋被违法拆除了,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法房屋被违法拆除了,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强拆的情形多数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方在强拆之前并没有对屋内的家具等物品进行财产保全,就是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没有搬出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而是直接进行了强拆,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很难收集到证据的,也很难对屋内的合法财产进行清点,想必大家都知道,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即使将征收方告上法庭,那么我们被征收人的诉求可能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很难拿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那么,房屋被强拆之后,在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要如何应对呢?

微信截图_20210909105024.jpg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相应的证据,之所以会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损失最为清楚,而且提供的证据可靠性更强,但是如果是因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没法提供证据时,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如果相关部门在拆除之前未进行证据保全,未将屋内的物品搬离,就进行强拆,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收集证据来证明,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拆除行为是合法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话,那么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就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只要被征收人认为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比如房屋被违法拆除等,千万不要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或是没有证据等就放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我们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行维权,而且还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大家可不必担心。所以,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为您答疑解惑的。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