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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律师: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

  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村委会说一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所以决定把他们原来没有人住的宅基地收回,但是没有任何的补偿。当事人的问题是,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另一位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在城里落户了,但是现在村里要将自己在村里的宅基地给收回,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村委会有没有权利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因为销户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包括因迁移销户、因病故销户等;

  ②出现“一户多宅”的;

  ③没有按照批准时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的;

  ④非法转让宅基地;

  ⑤因旧村改造等原因,国家进行整体规划后需要搬迁,新房已经建成却拒不搬迁的;

  ⑥因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需求占用宅基地,已经给予合理补偿的。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存在以上几种情形时,那么村委会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但是村委会在收回时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收回,并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详细规定。简单点来说在收回宅基地时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第二、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需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进城落后户,村委会收回宅基地是否合法

  对于进城落后户宅基地是否应收回的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除此以外,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并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从以上的规定中来看,村委会在村民进城落户后是没有权利擅自收回宅基地的,且也没有权利要求村民交回承包地或是退出宅基地。村民进城落户后,只要没有自愿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那么该村民仍然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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