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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应该这样补偿

  虽然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禁止大拆大建,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等。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今后就没有拆迁了,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一些水利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基建项目等,那么必然也会涉及到征收的。

  不过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一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我们就结合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是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有因拆迁导致房屋被拆除的相关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补助费等,另外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商铺、工厂等经营性用房,那么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损失的补偿,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原则上不低于周边市场价

  也就是说,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决定当天,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相信这句话应该不难理解,再通俗一点讲就是,如果你的房屋周边的房屋价格是一平米四、五千,那么征收方一般情况下就需要按照一平米四、五千这个原则对你进行补偿,如果低于这一个补偿标准,那么则可以考虑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征收方发布征收决定之后,并没有及时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或是作出补偿决定,而是等到几年后,才以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自己房屋进行评估,或是依据当时作出的评估报告,几年后才做出补偿决定,若此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比如从之前的四、五千一平涨至六、七千一平,甚至更高,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或是交出房屋。

  我们回到正题,被征收人能获得多少的补偿,最终还得需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置换原则上是按拆一还一进行补偿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还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我们上面说了,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需要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拆一还一并非指的是房屋面积,而是指土地价值上的拆一还一。如果说被征收房屋是在市区,而安置房则是在郊区,那么此时要是按照面积上的拆一还一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显然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提出来,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征收行为存在违法的嫌疑,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为了避免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吃亏,在遇上拆迁时一定要有一颗维权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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