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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收到该文件后怎么办?

时间:2021-08-09     【原创】   阅读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征地拆迁中非常常见的一份文件,不过,这份文件主要针对不是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而是针对的与征收方未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实践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一直达不成协议时,可能会为了尽早让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便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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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补偿决定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不过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是需要前提条件的。我们以北京为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而且原则上来讲,征收补偿决定必须是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实践中,有个别征收方可能会在一年、甚至两年之后才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那么依据北京发布的该《通知》中的规定,两年后才作出补偿决定,显然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该《通知》中还明确规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能少于15日。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第二天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甚至是强拆房屋,这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地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强拆现场照片等。

  搬迁期限届满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被征收人、承租人未在期限内搬迁的,相关部门可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那么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上一个月以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在此期间,被征收人启动了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就不能强制执行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一定要及时地审查该份征收补偿决定书,比如落款日期是否正确,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有没有依法保障自己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等,如果没有保障相应的权利,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并且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是确认该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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