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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未经登记的房屋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才认定为“违建”?法院:违法

时间:2021-08-05        阅读

  一般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而对于合法建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对于未登记的房屋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进行认定,而并非是作出征收决定之后。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常常有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且在补偿谈不成的情况下才将未经登记、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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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先生是湖南省人,2015年5月,相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唐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1月,相关部门将唐先生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对唐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唐先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的三日内自行拆除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部分房屋(后该房屋被拆除)。

  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唐先生认为,相关部门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依据的航拍图证据错误,建筑物已经超过两年,相关部门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对其超时效处罚,再者相关部门没有对其的建筑物调查清楚就分别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590号令中的程序规定。于是,在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

  在经过法院审理后,由于该房屋已经被拆除,法院依法确认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相关部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唐先生提交的证据三真实性全部予以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为航拍图和现场照片,未体现与案涉房屋有关,也不能体现该房屋真实情况,且不能证明拍摄时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一审法院将该关键证据采证,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

  其次,《城乡规划法》是上位法,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文件,为下位法,上位法应当优先适用。而且xx市征补条例中明确了城管等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职能部门根据此条规定在对建筑的合法性认定中,确认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一旦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内就不再适用《城乡规划法》与xx市征补条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并非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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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作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对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应由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决定是否予以补偿。涉案房屋是征收对象,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征收程序予以处理,对涉案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城管局在未经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处理的情况下,就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涉案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所以应当确认其违法。另外,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且其作出的维持决定明显不当,应当一并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本案中却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在相关部门未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城管局便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是不合法的。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因补偿事宜未与被征收人协商成功,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这一定是他们以“拆违”促拆迁的“套路”,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征收通知、房产证,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录像等,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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