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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前,被征收人要明确这四点!

时间:2021-07-29        阅读

  征地拆迁补偿关系着被征收人一家的生活质量,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时首先要明确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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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主体是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当下大多数的征收拆迁项目基本都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开始实施的,因而这些项目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像村委会、乡镇政府或个人是没有权利开展征收的。

  土地的性质

  我国土地性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在遇到拆迁时,因土地性质的不同所以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拆迁补偿也不同。集体土地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所以,被征收人要明确自己家的房屋是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明确之后可以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原则审查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或是征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另外,被征收人也要及时的了解一下补偿原则和补偿方式。实践过程中,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通常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或是两种相结合,且按哪种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是有权利进行选择的,征收方无权剥夺其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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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只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收,且新《土地管理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因此,在实践中,被征收人要知道自己遇到的征收是以哪种性质开展的,如果不是以上六种情况开展的征收工作,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进行举报。

  征收拆迁的补偿内容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拆迁对于被征迁人来说是一件大事,所以不能盲目签字,搬迁,要时刻关注下发的拆迁文件,如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不合理、不合法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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