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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后拆迁,是否享受补偿安置?

时间:2021-07-28     【原创】   阅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和本村村集体成员之外的村民是不可以到农村或是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

  但是实践过程中,尤其是老早以前,常有城镇居民或是其他外村村民为了改善生活环境到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情况,并且还将自己的户籍迁入到该村。那么,如果多年后遇上了拆迁,该村民是否享有补偿安置待遇呢?下面我们就根据案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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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该宅基地是其通过购买所得,且获得了该村村委会的审批。后来,该宅基地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相关部门以孙先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权属未变更等为由欲对孙先生不予进行补偿安置,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一、二审法院均判孙先生胜诉。

  相关部门不服,于是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孙先生在户籍迁入之前在该村购买房屋占用宅基地、该村批给非本村村民孙先生宅基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未获得政府依法批准与权属变更登记,孙先生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属于《xx征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

  另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对孙先生提交的xx证明、xx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该宅基地原使用人称其未签字也不认识孙先生,孙先生提交xx村证明等主要证据均为虚假或伪造。与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权属变更登记及批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适格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资格的认定等均属政府法定职责,不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认定,并且孙先生使用的涉案宅基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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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是否应当按照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对就涉案宅基地对孙先生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使用者原为方先生,后由孙先生购得,并支付了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万元。2007年,孙先生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该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孙先生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使用人。

  根据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可以选择按证或按人口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由于孙先生户籍迁入在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所以符合上述安置方案中的规定。

  也就是说,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后。如果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明还是原宅基地使用人时,那么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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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买卖风险较大,如果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手卖给别人,或是买了别人的宅基地未及时变更登记,那么一旦遇上征地拆迁,就会产生没必要的纠纷。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违反规定违法买卖宅基地,否则会对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了,如果遇到拆迁纠纷,那么也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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