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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注意,这样的“一户多宅”符合安置政策的规定,千万别被忽悠了

时间:2021-07-23     【原创】   阅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然而实践过程中,一户多宅的情形却非常的常见,不过有的是不合法的,有的则是合法的,对于合法的即使遇上了拆迁也能获得补偿安置。一般情况下,因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形成一户多宅的,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那么,如何判断“一户多宅”是否符合当地安置政策的规定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起案例来大家浅析一下

  王女士是河南省人,在当地有房屋。后来房屋因当地相关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王女士的房屋。随后,王女士以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相关部门赔偿王女士被拆房屋及围墙损失xx万元。

  相关部门不服该判决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评估报告中“价值类型一”采用比较法方式进行估价,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该价值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估价结果不客观、不真实,二审法院依据该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明显错误。另外,王女士涉案房屋的土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所以,王女士无权取得涉案房屋所占国有划拨土地的价值,其损失的仅仅只是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本价值和围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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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中载明,根据豫农办批复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xx村批准“农转非”之日起,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其土地收归国有以后,在国家基建占用之前,仍归原单位使用。在国家基建占用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王女士被拆除的涉案房屋系王女士在2011年建成,该宅基地登记在xx居委会xx组的宅基地底册,并且该居委会亦认可自2004年后未再颁发过宅基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相关部门以王女士涉案房屋的土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提出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房屋赔偿方式与数额的问题。王女士拥有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两处宅基地,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后,王女士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参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属于“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户多宅”只能享有一次安置政策的规定,通常适用于被征收人有多处宅基地,且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同时被征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获得安置。可是本案中,王女士的另一处房产是在xx村民组划拨用于商业用房建设的国有土地上修建,该房屋不在本案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因此,王女士不符合“一户多宅”的情形。所以,相关部门提出王女士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赔偿数额,因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变化是通过“农转非”过程中,原集体土地全部收回国有的方式实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并未给予补偿,据此二审法院按照“房地合一价值”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有许多,比如上面我们所说到的继承、赠与等方式,但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拆迁时都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实践过程中,若大家遇上相关部门以“一户多宅”为由不予补偿,那么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很有可能是他们为降低征收成本而采取的一种套路,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律师的分析、讲解,审查自己的一户多宅是否合法,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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