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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你有必要知道

时间:2021-07-22        阅读

  企业拆迁不同于普通住宅、商铺拆迁,因为企业拆迁所涉及到的利益远远大于一般的房屋征收。所以,当企业遇上拆迁时,不论是征收过程中的哪个环节或是征收程序一旦出错,那都直接会给被征收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被征收企业负责人就需要提前了解一些关于征收方面的事情,比如企业拆迁具体有哪些补偿等等。

  一般而言,企业拆迁跟普通房屋、土地征收一样,拆迁补偿也是由好几个部分组成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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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大致可以理解为,企业拆迁补偿一般有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损失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搬迁奖励费用等。具体到如下:

  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

  对于不可搬迁设备,因拆迁导致该设备废弃的,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对于经营场地的补偿,如果经营场地是租来的,那自然就涉及不到了,但如果是自己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的,那么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可搬迁设备的补偿

  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拆迁奖励费

  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往往会采取鼓励的方式试图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尽早完成搬迁,比如以奖励的方式。不过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对相关部门给予的拆迁奖励费进行审查,一旦发现自己本身的拆迁补偿就比较低,而这笔拆迁奖励费又比较的高,比如七、八万,甚至是十几、二十万的,那么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是相关部门从本身的拆迁补偿中提取出来的,一般来讲,正常的拆迁奖励费应该都不会很高。

  总之,拆迁奖励费一定是要建立在合理的拆迁补偿上的,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为了拿拆迁奖励费就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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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产停业损失费

  另外,不论是大型企业拆迁,还是小型企业、商铺拆迁,都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费,那么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也违背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对于补偿标准,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比如《甘肃省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九条征收非住宅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以平均利润为标准,“对纳税企业按照征收公告日前一年税后月平均利润,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最后,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企业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是遇到补偿标准不合理,或是征收程序不合法,比如评估机构不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方式不利于被征收人,拆迁补偿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协议时断水、断电、强拆等,作为被征收人都需要及时地搜集证据,然后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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