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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申请查处违法逼迁,却未得到任何答复,被征收人要怎么办?

时间:2021-07-13     【原创】   阅读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被征收人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便会对被拆迁人采取一系列的逼迁行为,比如断电、堵路等。很显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当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逼迁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申请之后,对于相关部门未依法答复的,应当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通过凯诺律师办理过的案件来为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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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是淮阳人,其在当地拥有合法商铺房屋,后因该商铺被纳入到xx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但是后来因双方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便开始对张先生采取骚扰、断电、堵路等方式阻碍张先生商铺的正常经营,逼张先生进行搬迁。

  针对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张先生在委托凯诺律师后,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查处申请书》,但是在申请之后,相关部门一直未对张先生作出任何的答复,更未作出任何的处理。

  于是,凯诺律师又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指导张先生向相关部门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相关部门却认为,张先生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依法负有对逼迁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相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张先生申请予以处理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若相关部门不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势必会对张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变相纵容以非法方式进行逼迁。因此,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相关部门限期受理张先生的复议申请。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张先生申请相关部门让对拆迁指挥部采取断电、堵路、派员蹲守、威胁恐吓等方法违法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部门负有核实、处理的职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从上述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对其查处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范围。

  最终,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张先生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征地拆迁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搜集体相关的证据,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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