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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镇政府违法拆除房屋,因没有证据,被确认拆除违法

时间:2021-06-09     【原创】   阅读

  杨先生是某村村民,在村内有一套房屋。2018年11月,因xx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杨先生在内的部分村民的房屋。因补偿标准太低,杨先生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不成想,相关部门为了尽早的完成搬迁,2019年3月,对杨先生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杨先生三天内自行拆除上述房屋并接受复查。

  可因杨先生没有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相关部门便在几天后又对杨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执行决定书。然而,还没有等杨先生缓过神来,2019年4月,相关部门在没有与杨先生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于四、五天后又强制拆除了杨先生的房屋,因这一种行为,导致杨先生屋内的财产物品被严重毁损和掩埋。

  对此,杨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从获得的材料中了解到,此次征收不论是从实体上来说还是程序上来说都存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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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根据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在经过分析之后,指导杨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9年5月,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后又指导杨先生都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相关部门承认了杨先生房屋是由其所拆,但是相关部门认为,杨先生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杨先生房屋系违法建筑。因此,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是合法的。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在法律上,违法建筑指的是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本案中,杨先生的房屋拥有房屋产权证,以证明该房屋是合法产权,那么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其目的是很明显的,再者相关部门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拆除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践中,类似杨先生的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时,千万不要自乱阵脚,不要慌张,可对这份文件进行审查,一旦发现以下几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一定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该通知书或是决定书之外,其他部门是无权作出的,实践中,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那么这是不合法的,且该文件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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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即使当事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拆除时也要依法进行,否则拆除行为即违法。

  (1)作出行政处罚书并公告。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

  (2)要进行催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提示大家,无论是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还是决定书,都要认真的去对待,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切勿等待、拖延。否则,房子很有可能会被违法强拆或是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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