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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签了补偿协议后房屋被违法拆除

时间:2021-06-09        阅读

  房屋拆迁过,我们常常见到的强拆通常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未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情况下,而这种情况下的强拆行为必然是违法的。那么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之后征收方把房屋强拆了,那么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就以案例解说的形式为大家来简单的说一下

  李女士是湖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套房屋。后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李女士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此后就补偿事宜李女士与征收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随后李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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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以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的起诉。李女士不甘心,于是申请了再审。

  李女士认为,其至今未拿到安置补偿协议、未收到补偿款存折,协议没落实,产权置换不成立,二审法院以其与被拆除的房屋没有利害关系为由,粗暴地剥夺了其合法的权益。虽然其获得的补偿款,相关部门已经以存折形式存入银行,但是其从来没有见到过存款。

  最终,最高院依法撤销了一、一审裁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该原则强调的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款后才产生搬迁义务,并不是说只要签订完补偿协议或者是作出补偿决定之后在没有拿到补偿款时就承担搬迁义务。

  也就是说,只要补偿没有落实到位,即使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也是有权拒绝搬迁的。

  而且,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制拆迁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相关部门要想尽快完成征收工作,那么只有在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或是行政复议(60天内)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未经法院准许的强拆通常会被界定为非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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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便实施了强拆,显然是不合法的。

  此外,根据上述的这条法律法规中我们还可以知道,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赔偿。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言简意赅的说就是,拆迁协议仅仅只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房屋拆除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涉及强制拆除的后果。在被征收人未向征收方交付房屋前,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仍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拆除协议之外的损失。所以,即使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如果补偿安置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到位,那么强拆仍然是违法的。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了上述情况,或是拆迁协议是在征收方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或是撤销、确认该协议无效,千万不要吃没必要的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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