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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未签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就变成“危房”?小心这个大陷阱

时间:2021-06-01     【原创】   阅读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常常会有一些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征收方可能会对被征收人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而收到该决定的被征收人往往会非常的害怕,认为该决定可能撤销不了了,自己的房屋可能要被白拆了,那么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书真的撤销不了吗?

  其实不然。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办理过的类似胜诉案例,来告诉大家“拆危”决定能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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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是浙江省xx村村民,其在该村建有房屋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某检测公司于2009年作出《鉴定报告》,报告中的鉴定结果为王先生的房屋是危房,评估定为D级,建立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进行拆除处理。

  同年6月,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并撤离该房屋。次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

  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方打听,比较之下联系到了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律师当面沟通之后,王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接受此案之后,为了尽快帮助王先生维护合法权益,随即前往当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获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但是一审法院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拆危”决定并送达王先生,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没有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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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收到一审判决之后,虽然非常的诧异,但也没有因此放弃,反而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地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本身在征收范围内,但是补偿事宜并没有达成一致,后来因急需占用其房屋所在土地,相关部门便将其房屋进行了破坏。而且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并不知道鉴定一事,也没有见到过任何鉴定人员,更没有收到过任何的鉴定报告。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拆危”决定是否合法。

  针对本案,凯律师认为: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但是本案中,检测公司在按受相关部门委托作出鉴定报告之后,相关部门并不没有将鉴定报告中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那么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相关部门为拓宽道路需要占用王先生房屋,但与王先生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启动“拆危”的程序,同样也有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征收过程中,要是遇到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在收到“拆危”决定时,看看这份文件是否合法,如果对此文件有异议或是不服,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行使自己的救济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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