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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县政府违法拆除村民房屋,理由是这个,但仍被法院判决违法!

时间:2021-05-26     【原创】   阅读

  实践中,相关部门在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为了尽快取得成效往往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经常采取暴力手段一拆了之,有的在做出强制拆除公告之后,便于同日就强拆了当事人的房屋,这显然给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想必大家都知道,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是相关部门能怎么拆就怎么拆,想啥时候拆就能啥时候拆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否则即便是拆除违法建筑,那么在没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该拆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对于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房屋,那就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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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是辽阳市人某村村民,其在该村购买了55平方米。2013年,刘女士将该房屋进行了扩建,并于2014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但是因刘女士所建房屋在二级水资源保护区内,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刘女士下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9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时隔十天后,县政府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三天后,县政府又下达了对违法建筑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同日县政府便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随后,刘女士找到凯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反映了自己遇到的情况,并委托了凯诺律师,随后凯诺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当地进行了调查和走访,并在掌握了一定的有效证据之后,指导刘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强拆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是一审法院却以刘女士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村户口,使用虚假身份购买农村房屋,且在二级资源保护区内超出审批范围翻建、扩建房屋为由,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刘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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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县政府是否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县政府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要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申辩权等相关的权利,而非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进行。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县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那么其是具有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的法定职权。但是,在拆除过程中,除了要履行催告义务之外,还应当要告知和保障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救济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只有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才能依法拆除。

  但是本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刘女士下达《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后,紧接着县政府又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三日后又下达了对违法建筑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并且又于当日拆除了刘女士房屋,但县政府的这种拆除行为是在尚未超过刘女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0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践中,类似刘女士遭遇到的这种情况,许多被征收人或是当事人都遇到过,尤其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明明自己有房产证,明明建房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申请,可是一遇上拆迁便成了违法建筑,那么这显然存在一定的猫腻。

  所以,无论是在征收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治过程中,老百姓一旦收到有关文件,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避免遭遇到违法强拆,甚至是合法强拆,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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