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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民告官”赢不了?那是你还没弄明白这些问题

时间:2021-05-24     【原创】   阅读

  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现象在征地拆迁中挺常见的,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这些情况时,通常的做法不是去上访,就是一遍又一遍的咨询律师,但就是不启动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中,有绝大部分老百姓的潜意识里都会认为,与自己对立的是比较有权势的行政机关,自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与他们打官司肯定打不赢的,即使委托律师打了官司,也不见得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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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民告官”(即行政诉讼 )真的打不赢吗?

  其实不然。我们打官司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安置,所以即使有的判决书输了,但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最后都拿到了较为满意的拆迁补偿,那么这就达到了我们最终的目的。

  而且为了避免不当干预,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因此呢,只要大家相信法律、相信律师,积极地配合律师安排自己的事情,抓住每一次协商补偿的机会,那么我们就能有一个不错的结果。总之,律师要说的是,行政诉讼官司并非如大家所想的那般难,下面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行政诉讼那些事儿

  1、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更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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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诉讼的对象,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及公文来往、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行为等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对该类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比如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没有任何文件、没有获得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强拆自己合法房屋,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施工建设,或是自己对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等文件不服,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准备维权时,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虽然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都会有律师帮助你,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还是应该需要提前了解一下的。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而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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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诉讼需要原告当事人举证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被告对该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开始之初就要养成一个收集证据的好习惯,比如收集好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公告、补偿方案、房屋拆前拆后的照片、录音等,日后如果遇到了拆迁纠纷,那么这些证据就可以起到关键性作用,有利于我们打赢行政诉讼。

  5、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多少?

  不论是征地拆迁纠纷还是其他行政案件,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维权期限,避免错过,否则案件就很难有翻身的机会。

  通常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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