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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村委会不进行村务公开时,镇政府是否具有监管职责?村民应怎么办?

时间:2021-05-19        阅读

  村委会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经过村委会,按理说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事情,村委会需要及时地公开,包括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仍然会有个别村委会做不到,有的还会刻意扣留征地补偿款。那么对于村委会的这种做法,镇政府是否具有监管职责呢?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村务公开?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公布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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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村委会应及时公开的内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以上规定中来看,只要是涉及到村民自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所涉及到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分配方案等事情,村委会都应当要及时地向村民进行公布,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

  村委会未及时公布村务公开的应对措施

  如果未及时公布或是公布的事项不真实,那么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要求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不过,即使有的村民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材料,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村民仍然得不到村委会的任何答复。此时,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文明确了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过仅限于以下几种行为:

  (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对村委会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

  (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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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村务公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属于村委会自我管理的内部制度,不能直接起诉。但是申请人民政府履行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职责,人民政府怠于履职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村务公开则是每一个村民委员会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是随着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有的村委会为了一己私欲,常常会延迟发布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或是分配方案,甚至是截留征地补偿款等。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村民一定要积极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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