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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是否有权获得过渡损失费等费用?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如何确定?最高院:有权获得!

时间:2021-05-11     【原创】   阅读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应当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相关部门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必须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事项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然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在没有任何手续,没有发布任何文件、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是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以达到目的,有的还会在法定“节假日”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时“偷偷”地拆掉房屋,拆迁方的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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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被拆迁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救济权,依法主张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那么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该要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最高院发布的案例来告诉大家

  宋先生是四川省成都省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屋。后来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但是拆迁方并没有公示拆迁补偿方案,并且拆迁方在未与宋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和无任何合法手续,且未通知宋先生到场的情况下,便在“中秋节”假日期间将宋先生的住房非法强拆,并损坏了室内财产。

  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方在“中秋节”假日期间强拆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后来法院作出判决书,确认相关部门强拆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宋先生于2018年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但因赔偿有失公平,于是他一路打到了最高院。

  宋先生再审称,一、二审未查明本案中存在的违法拆迁行为,对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等证据予以采信,未查明房屋面积等事实。一、二审法院未告知其不申请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律后果,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另外,相关部门是基于商业开发的目的而违法拆除其的房屋,故应当按被拆除房屋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两倍对其进行赔偿。

  其主张的临时过渡费、室内财产等损失均应获得补偿。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因此,请求撤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那么,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应不应该要给予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室内财产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其他相关的费用呢?本案中,在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都不理想的情况下,宋先生的再审请求会得到最高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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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本案,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相关部门应就其违法行为对宋先生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宋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由此产生的房屋价值损失、过渡费损失等财产损失客观存在。二审法院未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定相关部门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金额,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最终,最高院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实践中,类似宋先生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但是凯诺律师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就补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果未依法作出相关的文件,且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强拆,那么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本案中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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