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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时间:2021-05-10        阅读

  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拆迁中最为重要的一份书面文件,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公平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这份文件来进行判断。不过,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只能是在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后,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却是在土地未被征收的情况下,征收方便拟定、公布补偿安置方案。那么此时,在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情况下,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呢?下面我们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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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等人是河南省人,因城中村改造项目,李先生等人的宅基地被纳入到改造范围内。随后,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安置方案。但是,李先生等人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便在委托律师之后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李先生等人不服复议结果,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撤销复议决定。

  但是,一审法院以该补偿安置方案是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并没有对李先生等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等人的起诉。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可二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是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进行磋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至于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取决于被拆迁人个人意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身不具有强制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李先生等人要是认为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采取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救济。

  另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所涉及到的土地未被依法征收,因此,不适用李先生等人主张的相关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等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那么,李先生等人还有机会推翻该补偿安置方案吗?最高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诉求吗?我们接着往下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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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再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是在土地已被批准征收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土地已确定被征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有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的权益可在后续具体的补偿安置环节中得到救济。

  可是本案中,李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村集体土地未经征收,相关部门制定的本案被诉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规定了征收补偿办法、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还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依据等,实质上包含了征收房屋决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很明显对李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

  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指令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征收方有违法行为或是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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