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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征而不用,几年后还能不能重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1-05-08        阅读

  近日,有山东的当事人在在线咨询平台上问凯诺律师“我们家的土地、房子在几年前就说要被征用,但是征收方并没有用地,一直到今年年初又开始动工征收了,请问这补偿标准还要按照几年前的进行吗?如果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进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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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征收之前,征收方首先要获取征地批文,但征地批文能否获得是要看征收方有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前期工作。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了解到,征地之前征收方需要先申请征地批文,只有征地批文下来了才能依法征收。但是从当事人的反映中我们又看到,有个别征收方在获取征地批文且进行了公告之后又没有实际的征收运用,直到几年后,又再次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重新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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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所有的文件都是有一个期限的,征地批文也不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因此,如果征收方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又重新进行征收,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地的,因为征地批文已经失效了,且征收行为也就存在不合法性。

  另外被征收人还应当要知道,如果几年前未曾征收,几年后又重新征收,其补偿标准也应当是要按照新的来进行补偿农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征地批文失效后,征收方需要重新申请,一旦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下来了,那么补偿标准也应当要按照最新的来进行。如果征收方还按照几年前的补偿标准进行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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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当年已对房屋、土地已经进行了调查评估,但又因各种原因当时没有具体的实施征收而搁置到现在又重新审批征收的话,那当初的评估报告自然也就失效。况且房屋、土地市场变化又大,拿着几年前的评估报告给予赔偿也显然是不合理的。

  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是极其复杂的,细节、程序又多,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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