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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不合理怎么办?用一篇文章告诉你方法

时间:2021-04-21     【原创】   阅读

  征地拆迁中与被征收人利益挂钩的文件除了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协议等文件之外,还有一份文件就是评估报告,这个评估报告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最后进行补偿的一个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需要格外的注意一下评估报告,因为补偿不合理,多半是因为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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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不合理怎么办?

  近日,湖南省的一位当事人咨询说,他们自去年开始拆迁,随后的两个月里有评估公司进行了房屋评估,但是,评估报告非常的不合理,相关人员评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时,作为普通老百姓应当要怎么办呢?

  1、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当事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的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那当事人可在收到复核结果后,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和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后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应当是要先申请复核的,而不能直接向专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否则专家委员会可能会不予处理。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但是并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是鉴定,也没有提起诉讼,那么即使你认为该评估报告不合理,那么,征收方也可能会认为你对这份评估报告是满意的。所以,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如果有异议,一定要行使自己仅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拿到不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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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评估报应当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房屋评估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不应只看房屋面积,有没有证等。

  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没有考虑到上述因素或是考虑不周,那么试想一下,被征收人的补偿怎么可能会高,评估报告怎么可能是公平、合理的...、所以,当被征收人发现评估机构未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十四条规定评估时,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千万不要不出声,同时还要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如果没有评估师的亲笔签字或是公章,那么这份评估报告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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