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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回乡祭祖房子却被偷拆了,节假日能否实施拆迁?

时间:2021-04-13        阅读

  近日,据新京报新闻报道,深圳杨氏兄弟利用清明假期时间回老家扫墓,时隔几日后,两人返回深圳,却发现两人家的自建小楼房都被拆了,只留下一地废墟。杨先生报警后,也同时向街道办反映了情况,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却说,“你讲的这个事情没多大事”“没多大事,找那个拆房子的人给你赔钱行了吧,有多大的事”。合法的房子被莫名强拆,得到这种回复,令人十分气愤。

  趁人不在,房屋被拆,这在拆迁中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伎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如果要对合法建筑实施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经法院裁决的强拆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还是在夜晚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更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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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这些时间段都是不能进行强拆的。

  1、夜间禁止强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虽然法条中有“情况紧急”的条款存在,但对于正常被纳入拆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来说,并不属于需要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拆的“紧急情况”。

  2、法定节假日禁止强拆。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则包含了春节假期、五一、十一等节假日,这些时间内,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强拆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的,拆违也不行,否则便是违法行为。

  3、周末禁止强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星期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所以,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并不应当在周六日实施,否则就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

  4、复议或诉讼期间禁止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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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被偷拆后,当事人如何维权?

  根据《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拆迁补偿;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房子不是想拆就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被拆迁人在面临征迁时,一定要提前做好留证准备,尽可能全面地拍摄视频、照片,记录好财产清单等,以防相关部门的违法拆迁行为。如果被拆迁人遭遇违法强拆,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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