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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拆迁低于这个补偿标准请不要签字

时间:2021-03-19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我们老生常谈的一个话题,且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拆迁补偿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之后的生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都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但是,拆迁补偿标准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为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都不一样,所以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都各不相同。但也正因为这样,所以让很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众所周知,房屋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两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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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实践征收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征收方是能就低补偿就就低补偿, 而被征收人则是能享受高补偿就要享受高补偿,最终导致利益纠纷的产生,甚至是悲剧的发生,当然这也只是少部分人群,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都会保持冷静,与征收方再次协商,有的甚至还会接受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并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可我们要说的是,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却明确规定了补偿原则,在达不到补偿原则时,我们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我们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也就是说,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以及奖励费等,如果是经营性用房,那么还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在补偿方式方面,被征收人则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的权力。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最低标准为相同地段按面积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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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如果是90平方米,那么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同样也应不低于这个标准。如果被征收房屋位置较好,而安置房的位置较偏远,那么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应当要高于这个标准,或是要与被征收人就差价以货币的方式进行补齐,避免让被征收人权益受损。

  总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要有保障,不能只拆房,不顾老百姓权益。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违法征收,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一旦签了字日后若要维权可能就比较的被动了,而且还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反之,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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