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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全面赔偿原则”问题,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这样说

时间:2021-03-15     【原创】   阅读

  众所周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通常采取的手段就是直接强拆掉被征收房屋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需要大家清楚的是,无论是强拆还是强制清除地上苗木不仅仅会给被征收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相关部门还要承担因强拆或是强制清除苗木造成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遇到强拆时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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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方面,法院基本都是按照《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直接损失”来确定。但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为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

  此前就有相关的判例指出,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而且,在近期的两会上,针对“全面赔偿原则”的问题,就有法律专家呼吁通过修法扩大“直接损失”范围,并考虑引入惩戒性赔偿。

  而针对法律专家的观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于厚森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目前,涉房屋、土地征收行政案件总体呈现出案件总量大、涉众性案件多、关联性案件多、矛盾纠纷易激化等特点。对此,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征收、补偿及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着力加强调解工作,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但关于国家赔偿范围、标准的确定和落实,并不仅仅是行政强拆类案件所独有,而是关涉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对此,必须紧密结合实际,统筹考量受害人损失弥补、国家财力负担、操作便捷性等多方面因素。一方面,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如何进行修改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另一方面,行政审判要更加注重结合个案案情,通过合理界定“直接损失”范围、科学选择损失计算标准,准确认定赔偿数额,既体现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惩戒性,又有效弥补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损失。

  实践过程中,虽然“全面赔偿原则”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直受到阻碍,且致使很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一定的损害。但不管怎样的困难,凯诺律师还是想要告诉大家,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依法配合征收方拆迁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补偿不合理,或是遭遇到强拆、强征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理性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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