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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违法拆迁行为无人认领时,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1-02-04        阅读

  征地拆迁中,最让被征收人痛心的莫过于强拆、偷拆、误拆了。无论是强拆还是误拆始终让被征收人都无法释怀,最主要的是,强拆房屋的人员有的是社会人员,有的则是地方招来的临时工,他们在拆完房之后便会离去,被征收人根本来来不及将强拆人员录进视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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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相关部门作出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方案。2011年,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作出相关的文件,决定征收某药店在内的国有土地。该药店一直积极配合大明宫拆迁办公室的拆迁工作,但是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7月,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手续、未对该药店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多人强行拆除了该药店,导致该药店财产悉数被毁。

  事后,该药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该药店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为由,驳回了该药店的起诉。

  该药店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对其要求确认违法的强拆行为是否存在尚未确定的前提下,裁定驳回其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再者,其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应进行实体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应理解为,能使起诉人知道起诉的对象是谁,知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直至二审听证,相关部门仍坚持认为其不是实施机关,管委会则称被拆除房屋属于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是某公司。但是二审终结,都未查明是由哪个主体具体实施的。其在客观上根本无法确认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是谁,因此,不能认定其于2018年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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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委会辩称,从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并非适格被告。案涉房屋位于xx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系改造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改造主体在与被拆除房屋权利主体协商补偿事宜后予以拆除的。

  最高院认为,从药店、二被告在一、二审诉讼中的诉辩及实地查勘的情况看,药店诉称的房屋确系被强制拆除。并且在查勘之日,被强制拆除的案涉房屋仍处于围档之中,本案现阶段无证据显示有主体宣称认领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也没有证据显示有主体在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主动与药店沟通协商清理、补偿等善后事宜。但结合xx号通知中所载的内容,相关部门具有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较大可能性。尤其是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由管委会全面负责。设立改造办公室,属xx区管委会办事机构涉及国有土地上各类企事业单位用地的收回、搬迁、安置、补偿,由管委会负责“国有土地收储及补偿工作由改造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从各用地单位积极配合等表述看,管委会实施的可能性更大。

  虽然管委会提交了xx号批复及《拆迁协议》,主张其未实施强拆行为,系由改造办公室确定的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主体拆除,尽管此主张可能成立,但xx号批复及拆迁协议涉及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此,难以否定药店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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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一审、二审裁定,发回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遇到强拆、偷拆时,可先及时的拨打110报警,让警察立案调查,然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若警察不予立案调查,又不知道谁是强拆主体谁,被拆迁人也不要着急,可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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