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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违法拆除工厂,事后拿“误拆”当“挡箭牌”!律师建议这样做

时间:2021-01-25        阅读

  征地拆迁是一种根据城市规划发展需要依法拆除、依法安置、依法补偿的法律行为。通过拆迁,不仅可以让城市更加的美好,还可以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让老百姓的生活更加的舒心。简而言之,就是与群众生存利益息息相关,是一项民生工程,更是一件利民利国的好事。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则为了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拆迁工作,常常不舍得花心思与被征收人沟通,协商,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在补偿事宜未谈妥、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强拆”房屋或是“偷拆”房屋,有的甚至是以“误拆”为由,变相的强拆,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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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塑料包装厂在2020年9月被社区居委会给强拆了。后来拆违联合调查组认定此次强拆为误拆。虽然当时该厂负责人以故意毁坏财物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向公安局报了警,但是,该厂负责人却只收到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认为相关人员没有犯罪事实,带头强拆人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此次强拆真的就是误拆了吗?

  从相关的报道中来看,此次事件中的强拆还很难被认为是简单的“误拆”。据了解,该地建成在先,村政规划在后,在1998年1月,该宗地便经人民法院拍卖,期间该村也没有向中院提出异议。而且,该厂负责人在2020年4月份就发给社区居委会一份情况说明告知函,内容显示该厂围墙在征地规划的范围内,不存在违法占用巷道的情况。

  在此期间,该厂负责人也反复申明其为合法用地,且征地批文、征地协议书、宗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一应俱全,后又委托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测量,结果显示厂房并没有越界建设。对于这些客观情况,居委会也不能视若无睹。而且,没有违建拆迁的通知书,拿着一份自家的村政规划就搞强拆,从这一连串明显违反程序规定的举动看,怎么也不像是工作“失误”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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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强拆”和“误拆”只是一字之差,但后果却截然不同。一般而言,所谓的“误拆”在主观上并没有违法强拆的目的,且在追究责任上也会“从轻”处理。但若是故意而为,那么则会触犯法律的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

  而且,在实践房屋征收过程中,所谓的“误拆”其实就是相关部门滥用职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是一种变相的违法拆迁,其目的是为了推进项目进程,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此拆迁的一种“另辟蹊径”,躲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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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最好将强拆人员录进去,然后及时的报警,不管警方出不出警,或是立不立案,当事人都要走这一步,并且还要对通话进行录音。

  另外,针对此案,凯诺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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