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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拆迁前,被拆迁人应当提前了解哪些事项?

时间:2021-01-08        阅读

  “拆字一喷 ,立提大奔”已经是网上相传的顺口溜,老百姓们通过拆迁项目可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使生活质量得到提升。所以,当老百姓接到拆迁通知时,内心是非常高兴的。但真正在实施拆迁项目中,真的那么顺利吗?很多拆迁方通过一些套路,从而快速完成拆迁项目或减少了被拆迁人的补偿,使被拆迁人在拆迁中没有拿到合理的安置补偿,甚至生活水平远低于拆迁前的生活水平。

  那么,当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人应当提前了解哪些事项呢?

  一、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

  在涉及房屋拆迁的时候,我们一般需要依据土地性质来确定。这时候需要确定房屋涉及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涉案房屋属于是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市场价来进行补偿;如果涉案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开发首先必须先征收为国有,所以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房子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

  二、拆迁性质的界定

  在房屋拆迁中,我们要明确拆迁主体是谁以及拆迁的原因。

  如果拆迁方是政府,那就涉及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列出了六种情形:(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有以上的情形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并且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

  如果是拆迁方是非政府的,那拆迁可能就是出于商业目的,这时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可以拒绝搬迁。

  三、被拆迁对象定位

  法律规定拆迁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这就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土地证、房产证。而如果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是房屋的承租方,那这就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征收的约定条款了,若双方没有约定,则要去主张作为承租人相应损失的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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