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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以“拆危促拆迁”,是为公共利益?还是为他人修建房屋?

时间:2020-12-23        阅读

  在实践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征收方常会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或是“危房”,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危拆行政处理决定书》。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凯诺律师此前就代理了一起以“危房”为由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案件。徐女士、叶先生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8年10月,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书面报告包括徐女士、叶先生在内的几户房屋属于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建议实行巡查监管,根据情况进行D级危房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实施排危拆除处理。

  2018年10月9日,街道办相关人员对徐女士、叶先生房屋进行安置隐患排查。2018年10月17日,街道办依据《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徐女士、叶先生的紧挨案涉房屋的另外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在庭审中,街道办辩称,因案涉房屋的违法部分与合法部分即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有一部分挨着,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由于机械的原因,对合法部分的部分瓦屋面、室外楼梯间的外墙造成了一定的破损,后进行了修复交与徐女士、叶先生使用。

  但是在拆除房屋的当天下午,街道办又委托了相关检测公司对未拆除的案涉房屋进行主体结构危险性进行鉴定。检测公司于同年11月28日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做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评定该建筑危险性等级为D级,构成整幢危房。2018年12月10日,街道办制作了《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向叶先生送达,该鉴定书中要求徐女士在12月16日前搬离居住人员及财产至安全地带,同时还要求徐女士在16日前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过期不委托的,街道办将代为委托鉴定。

  2019年5月22日,街道办对徐女士、叶先生做出《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徐女士、叶先生停止使用该房屋并由其代为采取整体拆除的治理措施。徐女士、叶先生不服该决定在委托凯诺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街道办做出的《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

  其实实践中,类似这样的真实案件并非个例,有的地方则是直接口头认定,有的则是街道办或是相关部门申请鉴定,但是关于危房的鉴定程序我国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而且危房的鉴定主体也只能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知,危房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而且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街道办将被征收房屋认定“危房”的目的并非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居住和使用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他人在案涉土地上修建房屋之目的。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或是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以便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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