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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后,征收方以“违建”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法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时间:2020-12-10     【原创】   阅读

  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交付了房屋后,征收方以少部分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合法有效。街道办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以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协议有效不当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孙先生再审后,终获得了胜利。

  孙先生是浙江省人,在当地有房屋一处,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9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对某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进行了公示,孙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

  不过,在市人民政府发布补偿方案之前,即2016年6月,孙先生就已经与街道办事处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项经协商形成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为xx平,未经登记建筑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为14.59平方米,另有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33.9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该协议中还约定,自征收地块协议签约率达到95%以上时,该协议生效。

  同年11月16日,孙先生将涉案房屋土地证及产权证交街道办,并于同月街道办拆除了孙先生房屋。但是事后街道办却以孙先生部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有误,给予安置补偿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孙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协议签订前街道办出具的征收补偿明细表,可以证实涉案补偿协议书系孙先生、街道办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涉案房屋的状况及安置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只要签约率达到了95%以上,那么协议即可生效。目前,街道办已经确认协议已生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有效。

  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孙先生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有关“被诉协议所涉的未经登记建筑,未经法定职能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理”的认定违背客观事实;另外,二审判决认定“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3月15日向其出具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属于新证据并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

  且涉案房屋被征收之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组成认定小组先后三次到其房屋现场勘查,并作出了第一份《xx市xx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成果审批表》,二审期间综合执法局又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函》,行政行为存在反复,违背行政行为应具有持续力、确定力、公定力,不可改变力等效力,明显违法....

  孙先生还认为,对涉案房屋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在其出具的第一份成果审批报表已经认定争议的14.59平方米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却在二审诉讼中单方面的要求执法局出具意见函,以此来否定原先签订并已经实际履行的协议,这明显违背了构建诚信政府的基石...

  再审法院认为,街道办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对涉案14.59平方米未登记建筑进行初步认定,并与孙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孙先生已经依约腾空并交付给街道办拆除的情况下,街道办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涉案14.59平方米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履行被诉行政协议义务,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综上,道办事处与孙先生签订被诉行政协议约定涉案14.59平方米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并未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被诉行政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只要在拆迁协议上面签了字、摁了手印那么就意味着同意这份安置补偿协议,也意味着所签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在签订之前双方必须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交付安置房时间、支付补偿款时间等明确在拆迁协议里,如果征收方违约,即到了约定的期限后还交付安置房,或是也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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