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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组织数百人,凌晨强制拆除房屋,被法院判违法

时间:2020-09-23        阅读

  征收方组织数百人(包括警察、城管、社会闲散人员等),在凌晨,将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暴力强制拆除措施。刘先生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来看一下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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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在陕西兴平市有一套房屋。2016年7月28日,征收方发布了《房屋拆迁告知书》,决定征收兴平市某面粉厂、某粮油购销公司、运输公司区域厂、库房、门面房及家属楼等,刘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但是众多业主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提出了异议,且众多业主也对拆迁补偿都不满意,所以,在征收过程中,业主并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11月29日凌晨,征收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组织数百人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暴力强制拆除,其中包括警察、城管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针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刘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暴力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刘先生认为,征收应当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但是征收方却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征收方的这种暴力行为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报警登记表,证明征迁房屋人员是征收方工作人员,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拆迁告知书。

  征收方辩称,刘先生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书,因此,刘先生并不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其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被告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并没有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过拆除行为,且也从来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因此,应依法驳回起诉。

  另外,本案的第三人述称,公司负责此次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工作,目前已经拆除了3万平方米,签了108份拆迁协议,刘先生的房屋是有房产证的,在发布通知之后,公司就实施了拆迁。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公司与刘先生房屋被拆无关系,是征收方实施的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在需要征地拆迁时,应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实施。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在未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及先行补偿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刘先生房屋实施了暴力强制拆除,已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确认征收方于2019年11月19日对刘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本案中,征收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就暴力强制拆除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在遇到违法拆迁或是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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