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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在汛期被违法拆除,镇长却说是违建,因防汛要提前拆除

时间:2020-09-08        阅读

  据相关媒体报道,2020年7月28日,安徽铜陵郊区徐先生100平的房屋以及600多平米的养殖场(猪圈)及附属建筑被当地政府以影响防汛为由强制拆除,剩余的70平方米也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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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该镇镇长表示,徐先生的房屋属于堤坝违法建筑,2019年已经被纳入到拆迁的范围内。

  那么,徐先生的房子是不是违法建筑呢?

  据了解,徐先生的房屋建于1984年,其间翻新过几次,在1995年又在房屋旁边建了养猪场,房屋、猪圈及附属建筑面积791平方。7月9日,该镇镇政府就房屋拆迁一事到访徐先生家。7月15日,镇政府送来第一份估价表,7月20日送来第二份估价表,7月23日下达“省领导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督办单”和“关于拆除横埠河南岸堤坝上及堤坝脚边建筑物的通知”。

  通知中命令徐先生于2020年7月25日前自行拆除横埠河南岸堤坝上及堤脚边建筑物。7月25日,徐先生父亲收到由所在村送达的《横埠河南岸圩堤建筑物拆除协议》。7月28日,该镇正式拆除徐先生一户房屋。考虑到养殖户的特殊生产情况,剩余建筑物限期在8月25日前完全拆除。目前,徐先生一户只剩70平方的猪圈未拆除。

  从这儿可以看出,徐先生的房屋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了。在这期间,土地管理已经多次完善,而且制度也已经逐渐完善,尤其是土地确权的工作,根据今年发布的最新文件来看,今年年底全国将完成所有的确权工作。

  但是这二十多年以来,徐先生的房屋从未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且,根据相关人员所介绍的,在2016年的时候,徐先生的房屋已经遭受过灾害,可在汛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对徐先生的房屋进行认定或是处理,而是在2019纳入到拆迁范围之后,于2020年被认定是违法建筑并强拆,那么,其强拆的目的则是很明确的。

  话又说回来,违法建筑也不能光凭征收方口头说或是只凭一份督办单就能认定的,而是需要全方面的调查、询问之后才能做最后的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如果相关部门没有登门入户调查或是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就作出相关的决定,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在调查认定之后,相关部门才能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此次事件中,从报道中的来看,相关部门并没有依法进行认定,那么这显然也是不合法的。再者,对于2008年之前所建的房屋,因历史遗留的问题,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因为我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

  其次,在汛期,镇政府是否有权强拆徐先生房屋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很显然,镇政府所依据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但是根据《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汛期,只有防汛指挥部才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是强制清除,而此次事件中的镇政府,显然不是防汛指挥部,那么就没有权力直接强拆徐先生房屋,也没有权力责令徐先生限期拆除。

  最后,违法建筑能否直接强拆?

  退一万步讲,即使徐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不能随便的就拆。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对于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不经催告程序、不给当事人留出复议和诉讼的时间,就直接强拆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极大损失的话,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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