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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逼迁,导致老人旧病复发去世,谁知过?

时间:2020-08-20     【原创】   阅读

  拆迁方在没有公示补偿方案,也没有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人搬迁,并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导致老人感冒,旧病复发去世。

  此后拆迁方又强行拆除了该房屋。被拆迁人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拆迁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迁人房屋损失XX万元。下面我们就具体的来看一下该案件

  佘先生父亲在西宁有一套房子,该房屋因火车站枢纽改造,在2011年时被纳入到了拆迁的范围内。2013,拆迁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过期补偿款将依法提存。

  不过,据佘先生表示,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并没有依法公布补偿方案,也没有与自己或是家人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只是一味的要求搬迁,而且还不停的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进行逼迁,最终导致其年迈的父亲感冒,引发旧病复发,于2012年去世。

  2013年年底,拆迁方强拆了此处房子,且在拆除过程中,损坏了房屋装修、家具、家电等。佘先生不服,提起了诉讼,主张判决确认拆迁方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因强制拆迁造成的房屋、装修、家具及精神损失费。

  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佘先生的诉讼请求。佘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行政裁定书,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行政裁定书,以原一审、二审法院未对佘先生提出的确认拆迁方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及主张拆迁方实施暴力拆迁给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求进行审查,遗漏了佘先生的诉讼请求为由上述行政裁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一波三折之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佘先生放弃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根据佘先生拍摄的照片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2013年11月16日拆除佘先生房屋的是拆迁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拆迁方虽然告知了佘先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但并没有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本案中,因拆迁方未与佘先生达成补偿协议,对被其作出补偿决定,限30日内完成搬迁,但次日便拆除了被征收房屋,违反了上述规定。

  法院还认为,因拆迁方野蛮拆迁,并未对佘先生房屋内的家具及物品进行妥善处理,造成现有家具破坏无法使用、物品遗失,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佘先生提出的因房屋拆迁断水、断电致其父亲因病死亡,要求拆迁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因其父亲死亡与案涉房屋拆迁无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拆迁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附着物及家具物品损失费。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当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本案中,在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拆迁方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虽然在决定中规定了,限期被拆迁人在30天内完成搬迁,但是拆迁方于次日就拆除了被拆迁人的房屋,并且在拆除时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即催告义务),不仅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还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因此,法院判决迁方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迁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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