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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拆迁户开车撞人案”再次开庭,拆迁队站上法庭!是什么让被拆迁人如此受伤?

时间:2020-08-05        阅读

  究竟是什么让被拆迁人如此受伤?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意见最大的莫过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拆迁过程中房子被强制拆除,征收程序不合法等问题,这种不对等的地位以及简单粗暴的拆迁方式,使他们对本应该高兴的事情显得非常的沮丧。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不少老百姓的生活因征地拆迁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有人因征地拆迁奔向了小康,有人因征地拆迁做起了小本生意。但是,近些年的征地拆迁活动却让老百姓害了怕,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争议、矛盾日益增加,恶性事件也屡见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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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2018年扬州拆迁户韦刚开车撞人事件就让人触目惊心.......

  2020年3月16日,江苏扬州业主韦刚因房屋遭拆违开车撞人致2死9伤一案,扬州中院一审审理后宣判,被告人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近日,这起强拆事件的另一个焦点:检察机关与韦刚家属诉强拆队陶冉等人一案,7月28日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仍在继续审理,后续关于韦刚的案件将在江苏省高院二审。

  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5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扬州市区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年5月18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的通知。

  2018年7月5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以上相关部门发布的《计划》和《规定》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经过测算后,被认为侵占河道2.81米,并于2018年7月7日、8月13日两次下达违章建筑“清除告知书”,但业主韦刚的前妻王女士不认可“违章建筑”的说法,称所拆的房屋具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据此,便没有配合拆违。

  2018年10月12日,一名叫陶冉的男子借用广陵区一家叫“成功房屋拆除公司”的资质,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委托拆除协议》,负责拆除韦刚位于小运河边侵占河道的房屋。

  10月15日6时许,在现场,陶冉指使人员敲碎玻璃门,切断户外的电线,捣毁门口的摄像头,让人把屋里的东西搬出来,开动挖掘机拆除河边的房子。有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屋没有被拆除。同时,在陶冉的安排下,一批人携带工具参与拆违,并指使他人又雇用20多人"维持秩序"。

  挖掘机拆除违建房屋时,韦刚拿手机拍摄,陶冉等多人将其拦住并抢下手机,摔在地上,双方发生拉扯推搡。情绪激动的韦刚随后驾车两次冲撞人群,最终导致2死8伤。

  2019年6月28日,扬州市中院一审,韦刚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庭上他认罪悔罪。2020年3月16日,韦刚一审获刑15年。而针对本案,韦刚的辩护人称,如果拆迁队不抢手机,不打人的话,那么韦刚也不会情绪失控到开车撞人。

  7月28日开庭,拆迁队陶冉等人被起诉涉嫌寻衅滋事罪,10多人站上了审判席。

  违法建筑的拆除就不用走法定程序?

  实践中,因强拆发生的类似事件历历在目,但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再者,被拆迁房即使是违法建筑那么也应当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韦刚的房子是不是违法建筑还有待商榷,但即使是违法建筑,那么也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进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拆迁人首先要对韦刚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是不能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拆迁人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可是本案中,拆迁人并没有履行相关的认定程序,以及责令改正、责令拆除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机会,这无疑是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韦刚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针对本案,韦刚辩护律师认为,“韦刚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驾车撞人,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对此法院认为,韦刚持铁管欲进入拆除现场,遭到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但陶冉等人的意图,是将其驱离到拆除现场外围。

  后来韦刚驾车离开现场,绕行折返至非机动车道北侧,先后两次冲撞人群,这一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概念: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成立要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意图。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加害人。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韦刚辩护律师提出的“韦刚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驾车撞人,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法院并没有采纳。

  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虽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但是生命更值得珍惜。在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时,我们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激进的行为只会让自己背负上更重大的法律责任,只会让家人更加的心痛。面对拆迁问题,保持冷静,才是我们首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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