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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的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吗?协议存在不合理能确认无效吗?

时间:2020-07-10        阅读

  前些天,有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在三个月前被征收方忽悠签订了安置协议,征收方说三个月内会将多少多少的补偿打到自己的账户上,并且还说给的补偿比别人要多一点,但是三个月后,他们不仅没有将补偿款如数发放,而且还不认账了,律师反问说,这些事项有没有明确到安置协议里面,当事人说,协议里面没有写这些事项....

  在实际土地征收过程中,双方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通常会签订一份一式两份的协议,这份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必须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去做,而且协议里约定内容也不可轻易改变,当有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时, 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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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律师们发现,许多当事人在不懂法律的基础上,轻易的相信了征收方的套路,从而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才觉得自己上了征收方的当,拿到的补偿比别人少很多。但是此时,被征收人想要再维权恐怕就比较的困难了。

  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拆迁协议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时一定要谨小慎微,否则吃亏的都是被征收人。

  那么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吗?是否可诉?

  关于此问题,我们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在《规定》中明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按照《规定》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且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是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以上的规定中来看,土地征收协议、房屋征收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且也是可诉的。所以如果被征收人觉得拆迁补偿协议不符合规定,或是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可以让专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民通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着同样的规定,这里就不在重复给大家列明了。

  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将征收方口头承诺给你的拆迁补偿是多少,补偿方式是什么、安置房的面积是多大、位置在哪都要要求征收方白纸黑字的写在拆迁协议里,只有明确了,那么被征收人才能安心,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

  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明显不公或是补偿不合理,有重大违法(比如征收是未批先占、未批先建,以租代征,未发土地征收公告、未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征地批文等),损坏国家利益,他人利益等情形的补偿协议,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签。

  对于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协议义务或是协议是在征收方逼迫、威胁等情况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先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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