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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存在多处违法,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现象,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

时间:2020-07-03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认为征收方给的补偿无法保障自己拆迁之后的生活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相关部门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就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威胁被征收人搬迁。凯诺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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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先生、玄女士在唐山市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18年,当地相关部门因规划需要征收部分国有土地,并在同年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而牛先生、玄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此后,评估公司相关人员开始对牛先生、玄女士房屋进行评估,但牛先生、玄女士对评估公司所评估的结果并不满意,于是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搬迁,便对牛先生、玄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贴在涉案房屋的大门上。牛先生、玄女士对此决定不服,认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两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在多方打听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到本案,为了更好的帮助到两位当事人,凯诺律师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有关的所有材料文件。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凯诺律师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而且在公布的征补方案中也明确提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补偿。

  但是本案中,被诉征收决定所认定的补偿金额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及补偿方案规定的类似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定价的,而是以被征收人在被征收前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区分,然后分别定价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可是本案中所涉及的评估公司,并不是与被征收人协商而定,而是征收方单方面指定的。且被征收人从未推选过投票代表,也从未参加过选取评估公司一事,所谓的投票代表的来源不明。

  本案中,征收方从始至终并未依法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未依法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而是各种变相逼迁,就从涉案的征收补偿决定对同一栋房产区分定价这一点来看,明显存在评估程序及内容严重违法的现象。

  最后关于评估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然而本案中,征收方先将征收补偿决定张贴被征收房屋的大门上,等到被征收人提起了诉讼后,才将征收补偿决定及评估报告留置送达给被征收人,这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的权利。

  虽然,之后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也向当地的评估公司申请了复核,但复核结果仍然是按照库房、商业楼、商业、厨房区分定价,而且向专家委员申请鉴定的结果也至今未作出。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切实的维护、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若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可在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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