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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全面修订,除了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还有这些亮点!

时间:2020-06-30        阅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责令整顿.....行政处罚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不过近日,“行政三法”之一的行政处罚法迎来全面修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于6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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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此次提审的行政处罚法草案中,不仅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大了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还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等。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此次提审的行政处罚法草案中都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修订草案中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亮点二、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

  此外,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亮点三,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

  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但针对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地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受限。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另外,草案还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草案中还赋予了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亮点四、无法律依据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效

  从此次修改的草案中我们看到,草案完善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如果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比如说是村委会所作出的,那么这就是无效的)或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且存在重大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

  亮点五、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二是要全程记录,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三是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规范非现场执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

  另外,修订草案还补充完善了执行制度,包括将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处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觉得跟自己没有关系,因此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有时也可能会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凯诺律师此次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李先生等人因积极的响应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养殖”的号召,在2008年前租赁李先生本村土地来发展养殖业,而且均得到政府的补贴。但随后因地方要修建公路,要大量的征收土地,正好李先生等人的养殖场都在征收的范围之类,之后就有征收单位的人与李先生等人谈补偿一事,可由于征收单位给出的补偿极其的不合理,远低于相邻乡镇的征收补偿标准,且此次征收也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村委会的模糊态度也引起了李先生等人的疑惑。因此李先生等人就一直没有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可是谁也没想到,李先生等人的此种行为引起了征收单位的不满,之后征收单位便告知其养殖行业的环评不合格,欲对李先生等人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李先生等人委托了凯诺律师。

  不过后来,相关部门迫于压力,便主动与李先生等人私下就拆迁补偿的事情进行协商和解处理,当事人拿到了高于原来补偿的10倍。

  无论是从此次修订的草案中还是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如有必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是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调查确认之后才能做出此种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违法的。

  此外,修订草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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