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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炉!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承包、居住权等是这样规定的

时间:2020-06-04     【原创】   阅读

  2020年5月28日,被誉为“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自此,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诞生。

  这部《民法典》共1260条,分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出炉,可以说是为我们每个人生活各个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比如《民法典》中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明确高空抛物造成由公安等机关查找责任人、明确禁止任何形式放高利贷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字里行间都呵护着老百姓的权利。那么这部《民法典》又是如何在土地征收、土地承包、房屋所有权等方面来保障咱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呢?下面我们凯诺律师就为大家简单的归纳一下此法典中与之相关的内容。

  农村土地征收方面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看到,现行的《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规定,而《民法典》则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这充分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同时我们还注意到,《民法典》在“足额”前还增加了“及时”两字。也就是说,给予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费用必须要及时且足额,这样一来,可有望解决征收方迟迟不给补偿款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方面

  《民法典》用专门的一章来就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虽然只有4条法条,但是,也能充分看到,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重视。

  不过,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原则性的。

  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宅基地的使用,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登记的问题,可以依法办理转让、注销、变更登记。

  土地承包方面

  关于土地承包方面,《民法典》同样也用专门的一章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看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限,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等方面。

  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

  实践中,有许多老百姓都知道房屋的使用权是70年,但是对到期之后房屋该如何处置都不知道,有的甚至是会问,房屋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会不会没有地方可去?针对这种问题,《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知,产权到期之后,房子会自动续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续期是要交费的,当然了规定中也说明了,续期费则是可以减免的。

  关于居住权

  继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66条到371条从字面来理解,居住权就是住户在特定房屋内居住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将其解释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增设的目的,就是要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并且以物权法律条文保护公租房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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