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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建多处违建被拆除!关于违建你不可不知的这些事儿...

时间:2020-05-15        阅读

  近日,有相关媒体报道称常州一企业一年内违法搭建达9处,企业负责人推脱不配合整改,日前城管部门主动出击,对该企业的违建进行了拆除,实现还地于民,让长期影响该处环境的历史遗留难题一朝得解。

  据悉,该厂区私自搭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当地市民举报后,城管执法队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笔录,拍照取证,并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然而该企业负责人却并未如期提供合法手续,并在执法人员上门劝说整改时找理由推脱,甚至有时直接拒不配合,因此,在长久多次协商无果后,当地城管大队决定主动出击,对该厂区9处违建进行强制拆除。为保证此次行动依法有效,拆除过程中,执法队员通过摄像形式做好了全过程记录。

  对此,凯诺律师告诫大家在建房时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违法建房。因凯诺律师在房屋拆迁中见到过诸多因自家房屋违法违规建造而零补偿的情况。

  那么,咱们就来看一看究竟何为“违法建筑”?

  目前关于违法建设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常见的包括: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那么,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就一定会被拆除吗?

  即使最后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也并不一定就要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我们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违法建筑有好几种处理的方式,对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以在限期内改正或是罚款,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又消除不了的,才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可知,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就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因无证不受法律保护,但建设房屋的建筑材料却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将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该项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于上述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12号《行政判决书》中已经有充分体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建设人发生室内物品损失的,比如屋内家具、机器设备等物资遭到损毁,行政机关亦应当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中已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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