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 房屋征收决定一公布,被征收人可以以这四点来抓住征收方的违法行为!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一公布,被征收人可以以这四点来抓住征收方的违法行为!

时间:2020-03-17        阅读

  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征收老百姓的土地。这些土地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都应当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首先要张贴征收公告,国有土地的要下达征收决定,这是征收必须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但是面对相关部门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我们不能坐视不理。

  当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后,被征收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它的合法性,以抓住征收方的违法行为,维护我们的切身权益。

  第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和条件是否合法和符合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不是任何项目都可以以征收的形式来进行的,且房屋征收决定也不是谁都可以作出的,在590号令中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是无权作出的,居委会更是不能。且对于房屋征收也有前提条件,就是只有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展开房屋征收。

  第二、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征求了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然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30日。

  此时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绝大部分人不同意,那么相关部门人员就要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将修改的情况及时的告知于被征收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风险评估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我国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当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房屋征收时,如果被征收人未见到有相关人员上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实地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就作出评估报告的话,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要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千万不能在被征收范围内加盖、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等,否则会不予补偿。

  第四,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房屋征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占用一块地然后进行建设,首先他的征收项目必须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划和计划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另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并不像大家看到的那样简单,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相关部门下达的一些文件,被征收人千万别以看不懂或是跟自己没多大关系就不管了,被征收人可以利用正式征收之前的时间来对这些知识进行了解,只有了解清楚了才能进一步的在征收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