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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过程中是否可以强制拆除部分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看看拆迁律师怎么说!

时间:2020-02-04     【原创】   阅读

  近年来,许多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整合”式拆迁,也就是说通常会把棚改、城中村改造、拆违与征地拆迁混合在一起来搞,从而实现其所追求的目的。

  虽然三改一拆具有积极性,但是实践过程中,许多拆迁方的粗放操作导致各种各样的拆迁矛盾、纠纷不断,强制拆迁更是屡见不鲜。

  1999年12月2日,某市劳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取得位于某镇山下陈村房屋的所有权证。2002年10月16日,该检验站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证。2019年8月14日,该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向检验站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认定检验站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在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

  2019年8月30日,相关部门对检验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随后,检验站不服该拆除行为,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方平台找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在双方沟通过后,该检验站随即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

  凯诺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随后进入实地考察,并在回京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搜集到的证据以及所获得的政府信息,在2019年9月份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一系列的维权途径,最终法院支持了该检验站的诉求,确认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检验站部分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中相关部门将部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在未经过认定以及调查的情况下就全部强拆拆除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不合法。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违法建筑不是说拆就能拆的,必须要由2名以上的人员入户调查,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主要经济来源、住房面积、违章建筑的用途以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等;现场勘验记录,应该包括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及面积等;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等。

  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以后,相关部门要作出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若认定成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筑是否就应该全部拆除?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对于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需要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以及理由和依据,其次还要告知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及申辩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且做好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如果相关部门不予以采纳,也应当说明其中原由且做好相关的通知工作。

  其次就是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如果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因此,本案中即使检验站真的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也不应该直接将该部分进行强制拆除,而是应该在拆除涉案建筑物之前,进行催告、公告,告知起自行拆除的期限,如果检验站未履行此程序 ,没有在自行拆除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也未对于相关部门的决定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在超过法定期限后,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部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

  对此凯诺北京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发现拆迁方用“以违拆违”方式来促进拆迁的话,即便是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也不要慌张,要保持冷静,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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