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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拆危”你信了吗?这个坑你是否也遇到了?

时间:2020-01-15        阅读

  马先生是安徽人,在当地有一套合法的房屋,之后房子被纳入到了征地拆迁的范围。此后就有人与马先生协商补偿,但因补偿给的太低,马先生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紧接着,相关部门就组织人员把马先生的合法房屋给强制拆除了。

  而相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马先生的房屋是危房。在庭审过程中,相关部门也以危房为由进行反驳。但通过律师的调查发现,马先生的房屋根本不属于危房,而且即使是危房也没达到要拆的程度上,更不会危及化共安全,且也没有给马先生送达相关的报告或是任何的搬迁补偿方案和材料。依法律来看,这实属是违法行为。

  实践中,有许多老百姓会常常反映说“自己在这个家居住了多年,能遮风、能挡雨的,现在拆迁的时候却突然变成了危房,说不能住人了,而且他们什么文件材料也没有给我们,就直接说我们的房子是危房”。

  其实无论是马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还是老百姓反映的这种情况,现实活中都非常的多见。很多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不一致的时候,往往会出此下策,来达到拆迁的最终目的。因为被征收人需要及时的了解关于“危房”的法律小知识,才能在拆迁时保住自己的合法利益。

  根据《城市危房屋管理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而且对于“危房”的鉴定也不只是嘴上说说,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鉴定。根据《城市危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另外根据该规定,相关部门在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要派不少于两人的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房屋采取现场查勘、测试、记录等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然后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要作出合理的判断,并且还要提出建议,然后签发鉴定文书。

  当被征收人拿到危房鉴定报告时,应当先从相关网站上查询该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了危房鉴定这一项,以及通过政府官网确定该部门是否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目的是为了明确作出房屋鉴定报告的机构是否是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该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当然如果房屋被鉴定成了危房,依据该条例中的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也就是说,需要按照鉴定机构给出的建议及时的去加固或是修缮。若房屋所有人不及时的按照鉴定机构给的建议去做,那么相关部门就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但如果不是房屋产权人或是使用人去申请危鉴定,或是仅以口头的形式告知被拆迁人,且也没有送达任何文件的话,那么危房认定程序和主体都是违法的。

  当然了,如果已经到了非拆不可的地步,那么也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履行告知,催告等相关法律序程序,而不能直接拆除,直接拆除那么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如果拆迁方说你的房屋是“危房”时,一定是心存诡计,是想要通过低成本来征收你的房屋或是以拆“危”的形式来促进拆迁。此时,被拆迁人心理一定要有一杆称来衡量拆迁方说的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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