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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时间:2019-12-25        阅读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那么对信访事项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虽然,民告官的案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但是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在处理民告官案件的时候,地方法官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官员的干预。因此,一些老百姓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但是在信访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那么对信访事项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很多人会说不可诉。那么不可诉的依据是什么呢?

  所依据的是最高院2005年有一个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这份答复函中涉及了两项内容: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上述所说的就真的是对的吗?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主要有以下情况:

  信访答复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不可诉。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拿着一堆的信访答复材料,但是其中却都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简单点说,就是信访问题依掉摆在那里,且这些信访答复并没有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

  政府部门对信访事项不答复,或对重复的信访问题不予答复,这种情况不可诉,但也有例外。

  通常来讲,只要信访渠道正规,信访问题都会有所答复,当然也有不给答复的。近来年,信访问题已成长年的问题,即便是反复上访,也会出现不予答复的问题。不过对信访部门或行政机关不答复的问题,一般不可诉。如果遇到信访部门不答复时,应该怎么办?那就告信访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如果所信访的问题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方若不答复,就可诉,或者行政机关名义上答复,却要求信访人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推诿履行法定职责。这里应该要明白的是,诉的不是不答复信访问题或是相关部门推诿,而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也就是常说的“不作为”。

  信访答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当然可诉。

  信访我们都知道并非是一律不可诉,主要还是要看信访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内容,看看内空中有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有没有改变原处理意见。行政机关不履行自身的答复或不履行上级作出的指示、命令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当然可以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据国家信访局相关人员表示,近3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省份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不过,涉及征地拆迁的,一般想要通过“信访”的方式去解问题显然是很不理想的。“信访”虽然是一个维权的方法,但并不是解决根源的一个有效的处理方式,而且还有可能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下,之前“民告官”案件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想尽快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问题,最终还得通过行政诉讼、复议、仲栽的法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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