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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在即,但做不到这些谁也不能征收!

时间:2019-12-23        阅读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四次修改,而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指出要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明年开始实行时,如果不满足或是违反以下条件,那么就不能对农民的土地实施征收。

  一、公共利益的需要

  无论是新的《土地管理法》还是旧的,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来看一下新版《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其次征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因此在2020年征收时,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那么相关部门将无法征收农民的土地。即使实施征收了,被征收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能也会被确认为征收违法。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征收涉及到国民生计,必须要依法实施征收,才能促进征收进程。

  二、确保被征收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征收过程中,有许多地方给予村民的补偿极低,这使得村民痛不欲生,好在国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收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新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从这条规定来看,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后被征收人后续保障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村民如果在2020年遇到了征收,那么这些补偿是不能少的,如果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偿达不到原有生活水平,或是后续生活愈发困难的话,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在证实之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先补偿后搬迁

  国家为了能够尽可能的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居住权、合法财产权,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明确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要充分的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可是实际征收中,却经常有地方违反这个条例,近几日有当事人向凯诺律师说,我们这里拆迁,但是他们说让我们先搬走然后再给我们补偿,我们就搬走了,可是他们也不跟我们谈补偿了....

  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这种先拆后补,先拆后安置的情况时,千万别急着签订补偿协议,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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