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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文不合法怎么办?征地批文是否有期限?

时间:2019-12-23        阅读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是被征收农民的经济来源。但现在随着国家城市的规划,土地征收已然是大势所趋。但因征收涉及到国家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在征收时必须要依法依规。首先要有两公告,这两公告就是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这两公告是必不可少的。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只有提前了解了征收的相关情况,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收土地公告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知情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告。

  实际征收中,如果被征收村民发现征收方没有公告或是延期公告的话,拒绝办理一切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然后及时的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同样的,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是毫不知情,这样的行为最终导致的是被征收人不知晓公告内容而损失合法利益。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没有依法进行公告,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公告,对于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除了以上两个公告是征收中不能少的之外,另外征地批文也是不能少的。

  征地批文

  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文件,也是核心文件。如果没有征地批文,那么对被征收农民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收并不是当地相关部门说了算,而是要经过一层一层的审批的,在征收时,相关部门必须要拿着省级以上的征地批文才能实施征收。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实施征收,必然是违法行为,对此被征收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是举报。

  对于征地批文的形式,各地发布的都不一样,但内容必须要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征地批文也是有时效性的,一般期限是两年。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如果相关部门拿着超过两年的征地批文来实施征收的话,被征收农民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拒绝征收。同时可以让律师介入案件,通过复议可是诉讼的方法帮助大家维护合法权益。

  征地批文的复议

  征地批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征地批文的诉讼

  如果被征收农民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但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实践中有许多地方为了省事会不依法审批,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征地批文就让签订补偿协议的话,被征收农民可直接拒绝,然后及时的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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