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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对不具有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谋取私利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9-12-13     【原创】   阅读

  近些年,国家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之大,效果之好是老百姓希望看到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其位谋其职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该时刻谨记的,但是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并非所有人都能不为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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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合肥市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对辖区内部社居委相关居民组开展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其中勤劳社居委辖区内的各个居民组均在上述拆迁范围。李某某作为合肥市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勤劳社居委工作人员,在勤劳社居委拆迁结算期间,参与对勤劳社居委拆迁范围内祖居户、非祖居户应安置人口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并由某工业园管委会对其支付相应补助。

  李某某在履行职务期间,明知尚某等12户名下相关人口不符合安置条件,将上述户下相关人口违规认定为安置人口,并出具安置证明,使上述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据以完成拆迁账务结算,进而获得补偿、安置,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该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合肥市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勤劳社居委工作人员,在协助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拆迁办开具安置证明、审核确认安置人口期间,明知尚某等12户拆迁人员不具备相关拆迁安置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认定为安置人口,并出具安置证明,致使不符合安置资格的拆迁人员完成拆迁账务结算,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滥用职权罪中第四条中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该予以立案。在本案中,李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0余万元已然达到立案标准,并且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拆迁律师在此郑重提醒:职权不是特权,拆迁更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拆迁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工作人员恪守职责,践行为人民服务意识,阳光拆迁才能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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