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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拆迁模式!预征收、预签约,你是签还是不签?

时间:2019-12-09        阅读

  因征收项目的越来越多,各类的征收名目也随之而出,比如“预签约”、“预征收”、“模拟征收”等,通常这种情况是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在此之前,征收方会有意让被征收人早早的签订补偿协议,当签订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时,那么这份协议也就自动生效,当然如果没达到,征收工作自然就会终止。

  那么在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过程中,面对征收方拿来的预签协议是签还是不签呢?预签的补偿协议到底会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呢?征收方这种预征收模式到底合不合法呢?在征地拆迁中这些问题也早就成了被征收人心中的疑问。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预征收并非是正式征收,而且从地方政府具体的征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来看,预签约征收模式也仅限于旧城改造。而且这种预征收、预签约的模式多地都有相关规定:

  根据京建发〔2013〕45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8条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 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采用征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确定),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旧城区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改造范围内100%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模拟搬迁协议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从以上各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了解到,预征收只是指一种征收的可能,并不是说所有的预征收项目都能进入到最后的征收阶段,而且所签订的协议只有达到所规定的比例时,预签约协议才会生效,才能正式的打开征收的大门。

  但是实践过程中,很多征收方为了尽早的完成征收工作,采取了降低征收动员的工作难度,直接采用预征收、预签约协议模式。对此提醒大家,预征收协议目的只是为了调查大家的意愿,如果不愿意可以不签,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却非常的不重视,也不去了解具体的情况,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字,这种如果预签约人数达到了一定的比例,那么这个拆迁补偿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方都必须要按照协议里面约定的履行。

  而且针对预签约模式,对被征收人来讲其实是非常不利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或是其他征收行为都必须是先发布征收公告,然后依次开展调查登记、制作房屋征收决定、入户评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等,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才能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当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而且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时,首先要遵循的拆迁原则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周边市场价,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而预征收、预签约模式相对于就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且也无法保证是否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等,这种行为事实上是违法了法律法规。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大家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千万不要轻易的签字,因为一旦签了当签约比例达到所规定比例时,则就无法再改变了,只能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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