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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补偿发放后,再以断水断电等非法逼拆为由诉诸法院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19-10-29     【原创】   阅读

  2014年12月22日,王五(乙方:被征收人)与征收办公室(甲方:征收人)签订《某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某区域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按比例置换方式)》(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征收乙方座落于某区某道2-3号房屋,甲方应给付乙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费、院内剩余土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900573元;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征收方案》,按照《征收方案》的规定,自愿选择按比例置换的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与安置用房的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差别,确定补偿系数。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具体安置位置、层次等详见附件1《回迁安置房具体补充条款》……”,王五认可此协议书上的“王五”系本人所签。经过调查,相关部门已经将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协议中所涉及的建筑附着物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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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王五以征收人采用断水、停气、断暖、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其签订《协议书》,其主张该份协议无效,但对于其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那么其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认可呢?

  在本案中,首先王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书》时为本人签字,协议签订后,王五亦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已被拆除,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所有王五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王五未提供任何证据。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并不涉及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综上,虽然断水、停电等行为是违法逼迁的条件,但在本案中,王五一方面拿不出任何证据,另外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与征收人签订协议并且领取拆迁款,所以协议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其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被征收人懂得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对于何时提出争议、如何正确主张权益则需要权利人准确把握。法律虽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不是无条件的、随时随地的、没有余地的管理全部的事情。所以,相关人员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应该保持一个理智的情绪,清楚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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