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北京拆迁律师:对房屋最终的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北京拆迁律师:对房屋最终的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时间:2019-10-21        阅读

  实践中,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拿到补偿方案的那一刻,都会觉得自己的房子或是土地的价值不可能那么低,看着那么不合理的补偿,于是许多被征收人会同征收方再次进行协商,但结果相信大家都非常的清楚,被征收人身单力薄,常常是被征收方各种敷衍、搪塞,最终无功而返。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也就是说,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一种是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可优先搬迁宅基地安置,其他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第二种是货币补偿,包括房屋重建费加宅基地地价的补偿以及装修补偿、搬迁费以及补助费等;第三种是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面积不得小于原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最低的补偿标准为1:1,不能在这个基础上再打折扣,以免降低被拆迁人的原生活水平。如果低于这一标准,赔偿是不合理的。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进行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包括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以及补贴和奖励费;选择产权置换的,最低标准是用1:1的面积替换相同的批次。

  那么房屋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虽然说,法律并没有统一补偿标准,但是也给出了大原则,就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低于这两原则,那么被征收人首先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其次,要试着与征收方协商,虽然对方比较强势,也知道协商成功的概率比较小,但只要有一点点协商的机会,我们都应该要牢牢的抓住,尽可能的争取合理补偿。

  最后,如果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没有协商成功时,可申请裁决。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在下发的各种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诉讼期限,而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也已经发生,那么就从这个时候算起,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就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诉讼。在此,凯诺征地拆迁律师郑重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一旦错过这个期限,那么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